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办理单附则
本附则内容构成《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的不可分割部分,系借款申请人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冲还贷)达成一致的条款。
借款申请人同意开通冲还贷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附则之各项规定:
第一条 借款申请人在签署本办理单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资金中心关于冲还贷的政策规定。如果冲还贷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愿意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申请人已经仔细核对并确认所填写内容无误,并保证提供的有关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第三条 冲还贷冲抵还款约定。
(一)冲还贷冲抵还款的时间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偿还时间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授权资金中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以账务处理方式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以冲抵其贷款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冲抵后仍不足还款的,扣划借款申请人约定的还款账户资金。
(三)扣划账户顺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申请人约定还款账户。每次扣划按顺序依次对账户余额进行足额扣划,不足部分从下一个扣划账户余额内扣划。
(四)根据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冲还贷按应收罚息→应收利息→应收本金的顺序冲抵。
(五)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申请人应及时关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冲抵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借款申请人应保证约定还款账户内有足够资金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
(六)借款申请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资金中心在借款申请人未按时足额还款时,直接扣划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用于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
(七)由于不可抗力或非资金中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冲还贷操作的,资金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冲还贷提取约定。
(一)停止借款申请人除冲还贷之外的其他住房提取业务。
(二)借款申请人用以冲还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资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确定。
(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销户或外部转出的,应优先冲还贷款。
第五条 贷款偿还期间,如已开通冲还贷但需要变更借款申请人的,应先终止直冲式按月冲还贷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冲还贷暂停或终止:
(一)法院或有权部门冻结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暂停冲还贷,冻结解除后自动恢复;
(二)正常还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可通过贷款经办网点申请终止直冲式按月冲还贷;
(三)贷款本息已结清,冲还贷自动终止;
(四)借款申请人累计提取和冲抵金额达到提取额度的,直冲式按月冲还贷自动终止;
(五)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或外部转出的,冲还贷自动终止;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需要终止冲还贷的;
(七)资金中心规定的或者资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约定的终止冲还贷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七条 冲还贷终止后,累计冲抵金额未达到提取额度的剩余部分,可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继续提取。
第八条 冲还贷终止后,如需再次开通冲还贷,应重新办理。
第九条 本《办理单》一式两份,资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留存一份。